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答案是: 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满足相应条件 也可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刘某因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被某银行向安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银行申请拍卖刘某名下唯一房屋 并承诺对刘某及其所需抚养家属 提供最低生活居住保障后 安源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 查封刘某名下唯一住房并准备司法拍卖
刘某对法院拍卖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刘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安源区法院驳回刘某的异议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系金钱债务,在执行阶段,已经给予了刘某6个月缓冲还款的期限,但其仍无偿还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已向法院作出承诺:从拍卖款扣除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能够租房居住。为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异议申请。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如对被执行人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名下有房子能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
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如被执行人本来有房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即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来源:萍乡法院、安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