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被告人胡某是萍乡市安源区人,1986年出生,因赌博欠债、婚姻破裂而产生厌世情绪,曾于2016年8月8日自杀未遂。2017年7月21日晚,胡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山下管理处虎形湾公寓附近寻找跳楼自杀的地 点。 当日20时38分,胡某走进虎形湾公寓。20时39分,被害人肖某(女,殁年19岁)携带从银行取出的5000元现金回到虎形湾公寓506室其租住处。21时许,胡某趁肖某因室内断电出门 查看之机,跟随肖某进入506室。因对跳楼自杀心存畏惧,胡某产生杀死肖某后接受法律制裁以结束自己生命之念,遂用右手臂勒压肖某的颈部,致肖某窒息死亡。而后,胡某将肖某的尸体抱到床上并用被子、裙子遮盖,拿取肖某的手机、钥匙和装有5000 元现金的钱包逃离现场。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将罪犯胡某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此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