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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经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至8月18日,多名卖淫女在伊甸园足浴店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石某某在伊甸园足浴店担任经理,负责店内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伊甸园足浴店担任服务员,负责招揽、接待嫖客等。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来源: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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