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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对再婚夫妻起诉离婚,房产判归男方补偿女方3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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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7: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婚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官妥善处置,定分止争。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屋归男方一人所有,并由男方支付女方财产补偿费35000元,所欠银行贷款40万元及18万元债务由男方负担。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再婚夫妻,二人通过微信群聚会相识,于201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61万余元的萍乡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为凑齐21万元首付款,除二人的存款3万元,张某还向自己的两个哥哥借款18万元,余款40万元向银行贷款,自2018年3月开始,张某每月月供3360元。二人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8年8月,张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张某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皆属再婚,本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家庭本应和谐。但因为原、被告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淡薄。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二人夫妻关系并未好转,仍然处于分居和缺少交流的状态。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所借他人款项18万元及银行贷款4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对于原告一直独自承担房子月供的事实,原、被告皆予认可。综上,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归原告所有,因购房所产生的借款及房子的剩余贷款皆由原告一人承担更合情合理。原告自购房以来所承担的还贷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应支付被告合理的财产补偿费。遂判决如上。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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