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了一起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在正义网发出相关公告。这是该院今年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2月22日,彭某某在未办理林业相关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上乡山下村将自己承包集体山场上的一株野生樟树树兜挖出,并装运回家打算加工成茶几使用。根据莲花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及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非法采挖的该株樟树树兜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径为60公分,价值1300元,立木蓄积合计2.469立方米。
彭某某非法采挖香樟树树兜的行为破坏了该树的萌芽更新,侵害了国家野生植物资源,危及了当地生态环境系统的多样性,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后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4月8日发出公告。30天公告期满后,若无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香樟树被非法采伐案正在补充侦查中,下一步将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公 告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彭某某非法采挖一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树兜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邮寄地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799-7229307特此公告
2020年4月8日 来源:莲花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