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未成年人 出事故车主要担责 新法制报4月10日讯 丁莉报道: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车辆所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查明,2019年6月7日,被告黄某无证驾驶被告李某所有的摩托车,后载原告宁某,与被告贺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贺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宁某无责任。经鉴定,原告宁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宁某将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黄某、李某、贺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李某是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黄某系未成年人,没有取得驾照,但仍将摩托车交给被告黄某使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收入来源,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颜某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拖拉机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原告宁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的50%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另外的50%由被告李某及被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颜某共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