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了消费需要,向萍乡市某银行借款23000元,到期后李某没有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该银行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不光是李某,连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都坐上了被告席。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2017年8月李某向萍乡市某银行贷款23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日,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均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李某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后来因李某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将李某以及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李某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与萍乡市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萍乡市某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23000元贷款给李某,李某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陶李某的丈夫、儿子、儿媳作为该公司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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