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发商承诺送地下室但交付不能导致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 2019年5月,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协议约定陈某认购某商品房一套,面积168平方米,单价8700元每平方,同时该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向陈某承诺购买该房可赠送地下室76平方米。协议签订当日,陈某向该房产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当天下午,房产公司发现陈某所认购房屋并无地下室,欲更换另一套可赠送地下室的房屋给陈某,房价较之前高出5万多元。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再次提价,双方对房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现陈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72条之规定,本案中房产公司从事销售的工作人员在销售房屋时承诺赠送地下室,陈某有理由相信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承诺应对该房产公司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销售人员承诺赠送地下室,但因销售人员疏忽,导致陈某认购房屋赠送地下室的目的不能成立。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予以换房,双方就换房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房产公司又调高价格,导致双方换房不成。故系该房产公司原因导致本案商品房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该房产公司不履行约定债务导致本案的发生,故陈某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能够成立,应予以支持。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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