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曾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0万元整,被告曾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该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 安源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银行取款流水,故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10万元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共计6万余元,因借条上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且经法院询问原告,其并不清楚利息的计算方式,故应视为不计算借款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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