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不仅仅只有走私、贩卖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则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上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就是一行为触犯两罪。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崔某某、廖某等人,共获得毒资计人民币1000余元,公安机关在其租住房内查获毒品约9克;同时又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
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品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显著的药理作用,连续吸食会造成依赖性,严重损害吸食者的健康,正是因为毒品的巨大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便成立本罪。行为人是否贩毒或吸毒,不影响犯罪构成。 检察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来源:上栗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