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知毒品碰不得 贩毒是杀人,吸毒是自杀 可生活中总有一些人 抱着“好奇”的心态 一步一步坠入“深渊”
安安检察官周三说法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联合国国际反毒品日)。近日,有好学的粉丝私信安安检察官问到:“如果别人在自己的住所吸毒,自己犯不犯法?” 今天安安检察官给大家科普一下,怎样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1月28日晚,小天从他的侄子小伟处拿到了小伟的身份证和萍乡市某酒店三天免费房间券,并交给吸毒人员小钟去酒店开房。之后,小钟打电话告诉小天已经开好酒店房间。11月28日晚至11月30日下午,小天多次容留他人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
犯罪嫌疑人小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小天提起公诉。
案件判决结果:被告人小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小天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 敲黑板,知识点来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要点注释 本罪所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指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的行为,该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如房屋、宾馆等,也可以是其经营的场所,如酒吧等。容留者对该场所享有支配、控制权,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是不享有场所使用权的。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安安检察官温馨提醒:生命只有一次,一旦沾染上毒品,吸食的是毒品,消耗的却是生命。我们要坚决抵制毒品,拒绝吸食毒品,绝不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毒。 安安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安源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