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中心城区开展“野广告” 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维护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萍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萍乡市中心城区开展“野广告”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小区楼道、公共广场、围墙围档、路面、桥梁、踏步、护栏、线杆、设备箱、公交站台、交通指示牌、广告设施、宣传廊(板)、建(构)筑物、树木等城市公共场所、设施上悬挂、喷涂、张贴、刻画、油漆、加盖电话号码文字、图画等各类形式的“野广告”。
二、对悬挂、喷涂、张贴、刻画等“野广告”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和组织者依法进行处罚。 对“野广告”中内容涉及购买枪支、迷魂药、办证、涉赌涉毒及散发招嫖卡片广告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制作印刷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内容的违法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野广告”整治行动中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方便市民生产生活,在街道和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内选址增设便民信息张贴栏 。群众发布信息应在指定位置或便民信息栏张贴。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坚决抵制“野广告”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对身边破坏市容市貌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六、各县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2319
萍乡市“野广告”专项整治巩固 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