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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入户盗窃被发现 持刀拒捕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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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孙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来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寻找目标欲行盗窃。被告人孙某先是入户盗窃了一家,共盗得黑色钱包夹一只、人民币2000元、美元1元、港币30元、韩币12000元、新加坡元5元及vivoy93S手机一台。被盗外币按当日汇率计算价值人民币126.8元;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包及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当日凌晨3时许,当其走到湘东区医院地段李某某家附近时,发现李某某家的大门没有锁,便推门进入室内欲行盗窃。李某某在睡梦中听到家中有声响,发现家中进了贼,十分害怕,便悄悄微信联系住在其家附近的叔叔李某,告知其家中进贼的事情,李某收到消息后携带拖把赶往李某某家中,进入大厅后将灯打开,发现孙某正站在李某某房间旁。孙某见到李某,便从身上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30厘米的黑色匕首,然后持匕首往门外冲,李某见此情况被迫往后退出门口放孙某冲出门外。李某随后追赶并喊叫“抓小偷”,孙某于是掉头回来再次用匕首威胁李某,李某见此情形不敢再追孙某。孙某将李某逼退后,便匆忙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被发现后当场持凶器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孙某应当以抢劫罪(未遂)、盗窃罪数罪并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孙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其其他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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