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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抓了566只石蛙,涉嫌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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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08: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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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虽说野生动物宝贵,可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对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这使得野生动物资源不仅减少,环境也遭到破坏。


01
案例速递

近日,由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某,在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和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在萍乡市湘东区某某乡、湖南省某某县等地的山上及河道,使用夜间照明禁用方法抓捕野生棘胸蛙(俗称“石蛙”)销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韩某某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共计566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夜间照明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56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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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及方法狩猎。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3类。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案例中的被告人韩某某,所猎捕的棘胸蛙(俗称“石蛙”)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范畴,并采用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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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和野生动物同在一个星球上,互为友邻。保护自然野生动物,是我们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

非法狩猎行为给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和威胁,并且也严重的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我们是自然的主人,也是自然环境的保护者。拒绝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之外,我们也要积极阻止身边伤害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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