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驾驶面包车回家,进入路口未停车瞭望,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和对方车主受伤的交通事故。日前,上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栗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8日23时许,易某酒后驾驶小型秒包车由上栗县鸡冠山乡政府往芦下村方向行驶,在鸡冠山乡加油站十字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钟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鸡冠山乡庙背村往同城大道方向行驶,在两车相遇时,易某进入路口未停车瞭望,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交警大队认定,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轿车司机钟某无责任。经鉴定,易某的血液标本中的乙醇数据为165.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6月15日,上栗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易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易某表示案发当晚他喝了不少的酒,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现在既后悔又后怕,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