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6月9日傍晚,涂某饮酒后驾车从南坑镇南坑村开往兆佳村路段时,在吴某家门口与其夫妇二人发生冲突。随后吴某报警,出警民警发现凃某可能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南坑派出所,经芦溪县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吹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1。后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涂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41.1595mg/100m1,为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作出上述判决。
(芦溪县人民法院 文招 谢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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