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来到萍乡市某服装店内,趁被害人在沙发上午睡之际,将被害人手机盗走。同月,李某又先后两次以相同手段实施盗窃。综上,被告人李某三次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五千余元。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盗窃次数二次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有吸毒劣迹,且因吸毒而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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