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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萍乡一小孩打闹被撞,孩子爸冲上前狂扇耳光、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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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10: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孩之间玩耍被撞是常事,一家长却在看到自己孩子被撞摔倒在地,一时情绪激动立马手打脚踢对方,结果不仅被警方治安拘留10日,还需承担侵权赔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判决侵权人刘某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损失6206元。

2020年8月,12岁的刘某吃完晚饭后与同村的小朋友嬉戏时撞上林某的儿子,林某的儿子摔倒在地,林某见状即冲上来用手掌甩了刘某几个耳光,用左脚踢刘某右腿部位,并把刘某推倒在地,用手指插刘某的前胸。刘某被林某致伤后进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伤情为后枕部、颜面部、胸前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对林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2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在其小孩与原告刘某相撞倒地后,以掌掴脚踢、推倒指插等行为对原告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导致原告刘某受伤住院,属于侵害他人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林某应赔偿原告刘某被致伤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4206元。关于原告刘某诉求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林某为成年男子,原告刘某为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被告林某在其小孩嬉戏中被撞倒后,不问青红皂白,对原告刘某进行身体伤害,上述行为不仅直接伤害到原告刘某身体,还势必对原告刘某幼小心灵造成巨大心理伤害,原告刘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对原告刘某健康成长造成严重不利后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裁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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