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申请执行人芦溪某银行向被执行人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该公司法人以自由房产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芦溪某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将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诉至芦溪县法院。该案经审理,判决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余万元。 因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芦溪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马将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法人周某传唤至芦溪县法院,在约谈中,周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处置其提供的抵押房产。 后该涉案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等程序后皆流拍,芦溪某银行申请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欠款,萍乡某水电安装公司对此无异议。最终该案以以物抵债方式执行完毕。 来源:江西政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