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消防产品公布 为净化全市消防产品市场,从源头清缴消防安全隐患,萍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不合格检验结果公布如下: 抽检单位
萍乡市经贸液化气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井冲村 //主要负责人:陈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内推车式干粉灭火器(MFTZ/ABC50)喷射软管长度为3.8m,不足4m的违法行为, 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安公消限字〔2020〕第0069号),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5月21日,对其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属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抽检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敬老院 //单位地址: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 //主要负责人:刘某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敬老院办公楼一楼大厅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5A)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12日前整改完毕。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进行整改,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抽检单位
萍乡市芦溪县顾家购物中心 //单位地址:芦溪县南坑镇大岭街 //主要负责人:黎某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走道处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符合要求( 现场测量喷射软管长度仅有3 7 2 m m,小于400mm),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芦消限字[2020]第0017号),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5月20日,消防监督员对该单位复查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抽检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上栗县分公司 //单位地址:萍乡市上栗县浏万路251号 //主要负责人:邓某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办公室一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 F Z / A B C 4消防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 0 0 m m , 大队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栗消限 字〔2020〕第0021号)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6月9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办公室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MFZ/ABC4消防喷射软管长度小于400毫米仍未整改,该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抽检单位
江西昊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B区 //主要负责人:朱某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仓库有一具灭火器软管长度为3 7 c m,为不合格的灭火器,随即下发《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05月17日前整改完毕。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进行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抽检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普庆制衣厂 //单位地址:安源区安源老正街 //主要负责人:叶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与举报人反应事实相符,发现该场所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喷射软管的长度为390mm,小于400mm为不合的消防产品,2020年5月18日到期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逾期未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抽检单位
江西联达冶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D区 //主要负责人:刘某某 //存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楼五楼使用的灭火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断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于2020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5月12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部分仍未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来源:萍乡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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