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被告人林某等三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刘某甲(侦查机关称其在逃)、刘某乙(另案处理)从他人处接手位于萍乡市安源区一足浴会所。自2019年6月左右开始,刘某甲等人组织10余名年轻女性在该足浴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某、刘某丙为足浴会所前台接待员,领取底薪及提成,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推荐、介绍卖淫服务,安排年轻女性卖淫等;被告人严某某为足浴会所楼面主管,领取固定工资,负责后勤保障,有时安排年轻女性卖淫。 2019年6月至11月16日间,该足浴会所组织10余名年轻女性共卖淫500余次,非法获利30余万元。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林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三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刘某丙作为足浴会所前台接待员,领取底薪及提成,积极实施接待嫖客,安排年轻女性卖淫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其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严某某领取固定工资,负责后勤保障,偶尔安排失足妇女卖淫,其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萍乡中院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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