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与朋友刘某及被害人甘某等人在路口处等车,因甘某提出不想出去吃宵夜,遂与朱某发生争执。朱某用手抓住甘某的头发拖着她走,并用手朝甘某的头部扇了一巴掌,甘某还手,朱某朝着甘某的头部和腹部拳打脚踢。甘某逃跑,朱某去追,被刘某拦住。经鉴定,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10月9日,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次日,朱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甘某人民币5万5千元,取得甘某的谅解。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之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