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追缴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退缴赃款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4月,张某发现董某利用微信从事网络贩卖假烟赚了钱,便向董某提出也想一起参与,董某答应后。两人以较低的价格从上线卖家处购买各类假烟,加价卖给各下线代理商或下线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2月,张某与黄某相识,互加为微信好友后,黄某也开始参与贩卖假烟。黄某把他手上需要购买各类假烟的顾客的收货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并微信转账购烟款,张某联系上线低价购买假冒软硬中华牌、黄芙蓉王牌、红利群牌等品牌香烟,加价卖给黄某等下家,黄某再加价卖给蒋某、朱某、黄某等多个下线并从中牟利。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张某累计向黄某销售假烟六万余元,另外向其他下家销售假烟三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