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原告某照明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中标被告萍乡市某村委会的路灯安装业务,双方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处安装路灯,路灯安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路灯工程款,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十九万元未结。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该剩余未结工程款,均未果, 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据了解,被告村委会因经过换届选举,当时负责该项目的村干部已经离任,因此对该合同内容被告方须进一一步确认,且因涉案金额较大,被告方实在无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后在承办法官讲法释理,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求大同、存小异,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握手言和,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以路灯款为十五万元进行结算,每年分四期付款,且每期向原告支付不得少于一万元,直至货款付清。至此,此案顺利调解。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