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骑自行车被小车撞上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赔付原告1万余元。 2019年1月,老人瞿某骑行二轮自行车过萍乡某铁桥人行横道路段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车撞上,瞿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车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瞿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瞿某住院治疗,张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瞿某向张某及保险公司索赔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无果,无奈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按责任进行赔偿。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该院在确认了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后,判决被告赔付原告1万余元。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