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茹由父亲赖某抚养成年,随父亲共同生活。2020年母亲李某来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认为小茹现在处于叛逆期,加上离婚等因素被告未能很好的教育女儿,而作为母亲的原告更能与女儿好好沟通,为了维护女儿的身心健康,使其健康成长,希望法院判决女儿随其一起生活。对此被告辩称,当初已经协商好由其抚养,原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每月都可以探视女儿或带出去游玩,而在抚养过程中若女儿有什么情况,亦会及时与原告沟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一直由父亲赖某及其母亲照顾,期间女儿也经常和原告电话、微信联系。而现如今女儿明确向本院表示愿意与父亲赖某一起共同生活。考虑到赖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女儿也愿意与父亲赖某共同生活,且原告无证据表明赖某存在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行为。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