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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审结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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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采矿权流转活动频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随之出现。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原告刘某以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获法院支持。

2013年2月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将萍乡某建材厂采矿权以80万元总价款转让给原告刘某,合同还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向李某支付总价款80万元。此后,刘某多次要求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一直未能办理转让申报,且李某自2015年上半年起便一直处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状态,至诉前该采矿权转让仍未得到有关机关批准。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80万元转让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案涉转让协议采矿权人为萍乡某建材厂,投资人即被告李某。该厂于2012年5月2日被萍乡市湘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吊销。2013年1月28日由相关机关批准延续该厂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月28日。2013年2月,原告刘某以80万元价款收购该建材厂,经审核该厂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逐次延续至2018年1月28日,之后未再办理延续。双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协议》系被告李某将其私营企业萍乡某建材厂整体资产包含核心资产采矿权予以出售,双方转让、受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采矿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被告李某在案涉转让协议签订后,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致使案涉转让企业的核心资产采矿权无法办理转让批准与变更登记,已经构成违约;案涉协议解除后,被告李某因案涉转让协议而收取的转让款800000元应予返还给原告刘某。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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