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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午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某路段时,与某汽车驾驶员杨某发生口角。随后杨某先行离开,谭某便驾车追逐将其逼停,杨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谭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即对谭某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谭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33.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驾驶处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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