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下半年,黄某(女)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陈某(男),俩人很快建立了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陈某将一张户名为赵某的银行卡(该银行卡系赵某赠与陈某使用)交给黄某使用,黄某使用该卡先后从中共计取款37000元用于支付其购车首付款。2014年下半年,双方分手。2016年开始,陈某联系黄某要求还钱,黄某通过微信共计向陈某转账13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金钱往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本案案涉资金往来所发生期间,系陈某与黄某恋爱期间,陈某将案涉银行卡交由黄某使用,双方并未就资金的性质进行明确,陈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案涉事由发生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结合民间社交习惯认为,案涉37000元符合恋人之间表达情谊的赠与行为,故认定陈某与黄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陈某主张黄某应返还案涉款项,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对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该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为表达情谊,若将大额资金交由恋人使用,建议结合自身实际经济情况慎重进行。 来源:萍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