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4月至8月,胡某某在萍乡城区西门、雅典世纪花园等地,9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易某某,共计4.93克,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250元毒资给胡某某。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