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萍乡某贸易公司与湘东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地材购销合同》,湘东建筑公司向萍乡贸易公司购买水泥、石磨灰、沙等地材。合同签订后,萍乡贸易公司根据湘东建筑公司的要求,多次送货到九江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建筑工地。双方对账后,湘东建筑公司尚欠货款50万元未付。湘东建筑公司系九江建筑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九江建筑公司是湘东建筑公司的全资股东。萍乡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湘东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九江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股东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被告九江建筑公司应就其与被告湘东建筑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九江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独立,应对被告湘东建筑公司的债务连带清偿,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萍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