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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要求,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现将试点省份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1.山西省 2.内蒙古自治区 3.辽宁省 4.吉林省 5.黑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山东省 9.湖北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 11.海南省 12.陕西省 13.青海省 14.宁夏回族自治区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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