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进行某些活动时,需要先垫付一定的费用,目的是让该活动能顺利进行,而垫付的费用是可以向义务人追偿的,如果义务人不偿还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该垫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在萍乡开办一家货物配载场,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存在多年运输中介业务往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1日,原被告与承运人三方签订9份《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预定由张某中介联系承运车辆为被告公司运输货物,张某依约共联系多台车辆为被告公司运输陶瓷工业填料等货物,总计往返于福建连江与萍乡湘东9车次。因科技公司声称资金紧张,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相关运费后再结算,张某遂按照公司要求垫付9笔运费合计55430元。嗣后张某多次向科技公司催讨,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至今,张某遂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及货物承运人签订的《货物委托运输协议书》为中介服务合同,协议内容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某作为货物运输中介服务方依约收取承运人中介费用,被告科技公司作为托运人依约应承担货物运输费用。被告科技公司要求原告张某代为支付运输费用后却长期占用该资金不予返还,属不当得利,应将占用的原告垫付款立即返还。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