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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公安查处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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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2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2月23日上午,在吉莲公路莲花县湖上乡路段发生了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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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亲属聚集吉莲公路堵塞交通

(警方“执法记录仪”截图)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死者家属彭东某、吴炳某、彭伟某等人以司机所属公司未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协商为由,纠集数十人用面包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将湖上乡招呼站十字路口进行堵塞,并在现场煽动围观群众参与堵路,拒绝将死者尸体运往殡仪馆,阻止来往车辆通行,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

经公安民警现场教育疏导、警告无效后,依法对堵塞交通行为进行现场处置,并当日下午恢复吉莲公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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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6日,经莲花县公安局充分调查取证,嫌疑人彭东某、吴炳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两人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依法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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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同案嫌疑人彭伟某到莲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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