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常年患有鼻炎。2020年12月10日,童某在某网络购物网站发现了一款“德XX”牌的穴位贴敷治疗贴,网页宣称该商品针对人体特定穴位,通过中医穴位起刺激治疗作用,针对鼻窦炎、过敏性、急慢性等各类鼻炎问题均有奇效。童某便花费840元购买了3盒该产品。在收到治疗贴后,童某仔细阅读了商品说明,发现治疗贴的适用范围居然没有鼻炎,怀疑商品有问题。在一番查询后发现该产品为虚假产品,立即将该网店以及涉案产品生产商等一并告之法院。 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向被告网店经销商了解相关情况,被告承认该涉案“药品”只是保健品,有正规的保健品生产销售手续,为了扩大销量,采取了夸大宣传其功效,称之为“神药”。 经过法官批评教育,被告愿意对原告进行赔偿,并承诺修正商品宣传文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正规药品均有正规的生产编号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如非法生产、销售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