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在审核一份再次起诉离婚的诉状时,将原告诉状依法退回。 2020年9月1日,张某认为自己与丈夫李某感情已经破裂,希望与李某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李某始终不愿前往。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因调解失败,进行立案。2020年9月中旬张某接到传票得知本案将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30进行开庭。 开庭当天,张某迟迟未到庭,承办法官遂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2021年1月下旬,张某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李某离婚。但在审核材料时,法官发现原告撤诉后未间隔六个月再行起诉,遂将其诉状退回,并依法告知原告,离婚案件撤诉后,需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法官提醒: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撒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