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自卸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标本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7.54mg/100ml(醉酒)。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上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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