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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学女生起诉父亲承担补课费,获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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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 20: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法院最终改判易某承担其女儿易小某50%“一对一”补课费用共计1582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甘小某系甘某与吴某之女。2015年4月13日,甘某起诉吴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人离婚。之后,甘小某一直随母亲吴某在重庆市生活。
2018年12月,甘小某被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2019年1月22日,甘小某出院,出院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遵医嘱在医院门诊随诊。在此期间,为提高甘小某的学习成绩,母亲吴某在培训机构报了一对一补习。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共花补课费31650元。而甘某认为,甘小某参加的一对一补课未经其同意,不愿意承担补课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易小某处于高三学习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成绩进行补课属于合理开支,且其因为自身疾病影响学习而进行一对一补课确属必要,因此,该笔费用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双方各自负担50%,即甘某应当承担其中的15825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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