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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购毒品后扣留部分毒品自吸 二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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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09: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1月3日,吸毒人员李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谢某购买毒品,后谢某伙同王某租车前往萍乡,在一个外号“老二”的男子处以850元的总价购买了2套冰毒(含甲基苯丙胺)和麻古(每套约0.8克冰毒和1粒麻古),返回至谢某家中,谢某、王某从给李某的冰毒中分出三分之一供两人吸食。当日晚上谢某叫李某到其家中,将剩余毒品一起吸食完,李某只吸食了少量毒品,多数被谢某吸食。同年1月至4月期间,谢某和王某以同样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共计9次;谢某容留他人吸毒15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到萍乡市区或杜某处为李某购买毒品运回莲花县谢某家中,并从中扣留部分毒品用于两人吸食或与李某一起吸食,应视为从中获利,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在其居所内,多次容留王某、李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同时应对谢某数罪并罚。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可不划分主从犯。谢某、王某均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谢某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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