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至今已近十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语 早已深入人心 但仍有人不听劝阻 心存侥幸 不惜以身试法 近日 芦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敖某甲与好友敖某乙相约共进晚餐 席间二人均饮酒
饭后敖某乙提出 由其驾驶敖某甲车辆送其回家 敖某甲欣然上车 行驶至芦溪县某路段时 与朱某驾驶的小车相撞 事故造成朱某受伤 两车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敖某乙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
敖某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60mg/100ml 系醉酒
法官提醒 一般人认为自己喝了酒但没开车,怎么会构成犯罪? 事情可没你想得那么简单,作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不一定有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进行教唆也是共同犯罪,提供工具帮助也是共同犯罪! 以下三种情形: ●除酒后驾驶者本人外,明知驾驶者必须驾车出行,还极力劝酒并且在驾驶者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明知驾驶者已经饮酒,还教唆、胁迫其驾车;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饮酒且要求开车,仍将车辆给其驾驶。(本案中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都属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 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敖某乙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敖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敖某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4.6mg/100m1,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敖某甲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提醒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酒足饭饱后 请提醒同桌同行人员 共同努力杜绝酒后开车行为 牢记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