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陈某坐公共汽车前往外地工作,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大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陈某在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9天,诊断为脑干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反流性胃炎,司法鉴定脑外伤后综合症,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陈某到莲花县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多元,某运输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并辩称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赔偿的各项损失和费用有部分过高,并且称已经赔付了1万多元给陈某,要一并处理。 莲花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某运输公司双方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将陈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义务,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致残,未能安全送到目的地,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陈某的损失责任,故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陈某受伤致残的各项经济损失。 来源:莲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