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保护生态水环境,各地陆续出台了严禁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禁止性规定,但仍有一些人对此置若罔闻,为图一时口舌之欲非法捕捞。莲花县就有一男子因非法电鱼过失致人死亡。
近日,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对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莲花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电鱼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依法惩处。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肖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丁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最后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勿拿生命当儿戏,不用违法方式进行捕捞。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来源 |莲花在线、今日萍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