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直播抢货 已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方式
相比传统购物方式 网络购物更加方便快捷 但网购“陷阱”层出不穷 消费者频频中招 遇到纠纷又如何维权呢?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咱们来看看当地的典型案例吧
原告曾某及其亲朋都爱吃辣条 因为临近过年加上担心疫情影响 故网购了大量辣条 却引发了一堆烦心事 … 12月22日、23日曾某使用两个淘宝账号,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下了两个订单,分别购买了140克/包规格的某品牌不同品类辣条90包和85包。
12月27日曾某收到了包裹,但是签收后发现包裹内仅有1包辣条。 12月29日曾某就其中一笔订单发起了售后服务维权,称购买的商品与收到的包裹不符,并提供了包裹和包裹内仅有1包辣条的照片作为证据,但被告拒绝了该次申请,称商品没有问题,买家举证无效,买家是恶意下单。 2020年1月2日因仍未收到所购买的辣条,曾某再次对另一笔订单发起售后服务维权,认为是卖家发错货,所提供的仍然是前一次维权的照片,被告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该次申请,淘宝网客服再次采信了被告的意见,判定原告的申请不成立。
2020年1月5日被告寄出一个装有20包辣条的包裹给原告,原告在两天后收到了这个包裹。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发货。
因维权未果,最终,原告决定起诉被告,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退一赔三”——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本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的两笔订单共计175袋,按照每袋140克的规格,被告应当提供给原告总重24.5千克的商品。但是,被告在无法及时发送订单全部商品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受到淘宝交易规则处罚,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仅发货一包并仅告知原告物流单号,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了该包裹。同时,在原告第一次收货后因商品数量和品种与所购买的订单严重不符,分两次对两个订单向被告提出售后服务申请,被告在明知自身仅发货一袋辣条未按订单发货的情况下,本应当提供退款服务或与原告协商提供其他补救措施,却仍然拒绝原告的申请,同时在平台客服对原告申请进行核实时,未如实陈述自己的发货情况,而是称原告恶意下单属于欺诈,致使原告维权失败,而被告获得了货款。最后,即使是被告于2021年1月2日第二次发货,其两次发货总数量和重量仍远远低于原告购买的货品数量和重量。
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243.5元并支付赔偿金6730.5元。
那么消费者在网购中应当如何尽量收集有效证据维权呢?
一谨慎签收快递单,特别是本人签收时应当仔细核对快递包裹的面单信息,确认面单所记载的发货的商家及货品情况,并与自己购买商品的情况从大小、重量等可以从包裹外观进行预估因素进行比对,再决定是否签收。
如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货物应当是重达24.5千克的货物,原告如在收货时仔细核对面单信息是自己购买的辣条,就会发现重量严重于应收到的不符,当时即可以拒收,或采取进一步的取证方式。 二拆收包裹全程记录拆收包裹时可以采取全程录制视频的方式,记录所收包裹内物品的真实状况,特别是买家在核对包裹信息后,发现包裹状态与所购商品存在较大出入,更应当在拆解包裹时采取全程录制视频的方式记录。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只是拆解包裹后的照片,不能证实包裹内仅有一包辣条。 三利用物流记录维权本案中,原告在维权时,尽管快递面单上没有包裹重量信息,但是仍然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的系统查询到揽件及到件时的重量信息。作为收件人,可以到当地快递公司或物流点,调取问题包裹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快递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立案后,法官调取到了案涉第一个包裹的称重信息,在卖家发货时揽件称重仅0.26千克,如果原告当时提供了这一物流信息,淘宝客服通过比对订单信息即可以发现包裹与订单严重不符,则被告所说的已经完成发货的辩解不攻自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