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烧山”引发火灾 判处刑罚及赔偿损失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对被告人左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以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经济损失共计638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左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组织民工来到其承包的山场进行点火炼山。炼山过程中,突起大风导致火势失控从左某承包的山场蔓延到旁边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合伙承包的山场上,导致刘甲等四人的山场被烧。 案发后,左某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救火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左某的失火行为造成刘甲等四人林地面积70.3亩被毁,林木资源损失为7030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40493元,森林环境资源损失为110793元。左某在事发后对被烧山场进行了补植,费用共计4991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擅自炼山,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70.3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组织人员救火,减轻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左某的失火行为造成了刘甲等四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除森林环境资源损失费110793元因系公共利益损失而不属于刘甲等四人主张赔偿的范围,以及左某补植的费用49913元应当扣除外,左某还需向刘甲等四人赔偿经济损失60880元以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63880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