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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猝死遭拒赔 萍乡一保险公司:不属于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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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7: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肖某在饭店吃饭时在未喝酒的情况下猝死,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猝死,不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为由拒绝赔付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018年8月,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40万元。

  2017年10月,肖某和家人在餐馆用餐时突然感觉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后经调查查明,事发当日被保险人肖某只是与家人一起用餐,餐馆包厢未见被保险人与任何人有打闹、斗殴的痕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成立属实,但是其认为医院死亡证明诊断为猝死,而医学释义猝死亦称急死,是指貌似健康或者疾病症状不明显的人,由于潜在的器质性或非器质性疾病突然发作,所引起的急性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范畴。猝死的本质是由于机体自身病理因素导致的死亡,属于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的范围,故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属于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属责任免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被保险人是“猝死”并无异议,而“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前患有何种疾病,被保险人死亡后,医疗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未明确死亡的真正原因,现被保险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查明死亡原因。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事后,履行保险职责存在瑕疵,在接到报案电话称被保险人“摔死(具体情况不祥)”后,明知其可能存在“摔死”的情形,即意外伤害的情形,而未对出事现场的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核查死亡原因,而仅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被保险人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属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这一结果对相对弱势一方的原告来讲是不公平的。现时过境迁,已无法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其不利的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承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面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其内心的目的是不一致的,因而为了避免履约中理解上的分歧,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向对方作明确的说明,尽充分的善意提示。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在投保单签名之外,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另行予以确认。在该案中,在投保人告知事项和投保人声明处“是”或“否”的选择项上未有任何勾选且无投保人的签名,故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在保险条款释义中“意外伤害”、“猝死”定义存在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经审理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陈世国 翟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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