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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出于个人爱好干这事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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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与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在201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陈某某由于个人对枪支的爱好便从网上购买了制造枪支的材料和配件,利用网上自学的知识将射钉枪改装,制造了一把能够发射钢珠子弹的器械,之后在自家附近附近山上进行试验,将20发火药和48发钢珠子弹打完,剩余2发钢珠子弹留在射钉枪内。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将枪支器械及钢珠子弹扣押,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改装的该器械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禁枪国家之一,枪支属于危险器械,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素有对枪支制造、持有、运输、配备等施行依法管理,并且对枪支犯罪是严厉打击。

枪支极具杀伤力,本案中的陈某某擅自改装射钉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当今,仍然还是存在很多人出于好奇、个人爱好或是拿来打野等因素作祟,对枪支不太敏感并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其数量不大,不容易被查获,不会有什么危害,便擅自制作和使用。同样,也存在此类的情况下,在明知是把枪支的情况,不仅没及时主动上交,不当回事,还私藏在某地,这也违反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制裁。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枪支类器械存在应及时主动上交,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时,也要保持较好的网络环境,对于一些改装枪支、制造枪支的视频应当及时屏蔽和清除,以便他人产生好奇和模仿。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都要自觉遵纪守法,远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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