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彭某等人受人邀集,携带镣刀等凶器驾车在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就有关纠纷找被害人董某理论,董某见状驾驶车辆离开。在持镣刀追砍该车过程中,彭某将镣刀扔向该车并砸中车子引擎盖。经鉴定,车辆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八千余元。2020年11月30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同年12月19日,董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