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萍乡的何某(化名)夫妻与李某(化名)夫妻签订《购房合同书》,约定何某夫妻将其在安源区的一块宅基地上拟建成的6层房屋中的第3层出售给李某夫妻,价格为156000元, 如遇国家政策可以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何某夫妻应积极配合办理,费用由李某夫妻承担等。
(网络配图) 合同签订交付给李某夫妻后,二人安装了一扇入户门。2018年,何某与萍乡市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400余万元,包括住宅货币补偿补助(住宅签约奖)等款项。后何某夫妻实际获得了上述所有拆迁款项。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系集体土地且未经过任何审批,双方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本就各有一处宅基地。与涉案楼层有关的补偿有50余万元。
(网络配图) 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未经过任何用审批,且双方在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本就均有一块宅基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范围除直接损失外,还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本案涉案房屋在拆迁之前实际已经交付给李某夫妻,二人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合同无效且房屋已被拆迁,二人作为买方因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故与房屋实际使用人密切相关的拆迁补偿等有关费用应当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终判决何某夫妻向李某夫妻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
来源:萍乡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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