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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借款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限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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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09: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在限期内偿还原告张某的借款68万元。

2017年3月,被告李某因资金链断裂,需要资金填补,遂找到原告张某帮忙借款。原告张某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75万元给被告李某。借款后被告李某陆续支付过一部分利息,期间原告张某也多次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了欠款金额及利息的支付方式。但之后被告李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还款,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还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是对事实进行佐证,被告李某也认可其向原告张某借款的事实。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产生本案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经核算品除被告在借款期间已偿还的部分,被告还欠原告68万元。故被告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剩余借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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