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谢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朋友,两人相约携带电鱼工具来到良坊镇一小河电鱼,由谢某负责操作电鱼机,刘某负责拿桶(塑料桶把手是一根生锈的铁丝)装鱼,两人都穿着塑料拖鞋。在电鱼的过程中,谢某电到鱼后松开放电开关,将鱼倒入刘某手提的桶里,渔网刚接触桶后,刘某突然双手下垂头朝天往后仰弯着腿坐在水里,谢某随即放下电鱼工具,将倒在水中的刘某拖到岸上进行施救并拨打救援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刘某已无生命体征。当日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电击死亡。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相应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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